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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我国恢复研究生招生制度,我院即成立了研究生工作小组,开始招收硕士研究生。1981年开始招收博士研究生。1985年成立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研究生部。

现有两个一级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材料科学与工程、冶金工程,另有分析化学、矿物加工工程两个硕士学位授权点,具有材料科学与工程、冶金工程两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并与多家企业联合建立博士后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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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关于国企改革重大理论问题的思考(上)

作者: 发布日期:2012-03-28

迄今为止,所有关于国企改革的理论都未能形成完整、科学的理论体系,都未能从理论和实践上支撑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设。


  以所有制为核心分歧,国企改革理论形成两大阵营:一方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另一方要推行彻底的私有化。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一方,对改革大方向的判断无疑是正确的,但在理论阐述上依然未能走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本本”,未能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特征,结合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给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真正意义上相结合的制度设计。推行彻底私有化的一方,其理论支撑是新自由主义理论体系。该理论体系挟垄断资本主义的强盛与苏东剧变的余威,在近十年间已然成为我国的“主流经济学派”。十八大前夕,他们以“改革不容拖延”的名义,以发展民营经济为理由,以改革垄断行业为突破口,以国有资本退出“一般竞争领域”为诉求,甚至直接喊出了“对国有资产实施公平有效的私有化”口号。


  在双方的交锋中,有一些原则性重大理论问题,甚至是一些常识性的基本概念,被有意无意地忽视、扭曲了。即使是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一方,也存在概念模糊、语焉不详的问题。争论无法在一个共同的语境和平台上展开,导致各说各话,结论离题万里。国企改革的理论分歧十分庞杂,在此仅选取几个最关键的重大理论问题予以阐述。


  第一,必须明确我国当前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而不是资本主义或者其他什么主义的“初级阶段”。


  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及其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判断,并不因苏东剧变、社会主义运动处于低潮而有所改变。社会主义运动的终极目标是:通过生产资料的公有即全民所有,消灭因生产资料私人占有而导致的生产的盲目性,消灭剥削,实现共同富裕,最终实现人类的彻底自由和解放。实现社会主义终极目标的前提是: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与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社会主义运动的科学性与伟大性,需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予以证实。这是历史赋予我们的使命。如果我们不再信仰马克思主义,不再坚持社会主义理想和道路,那就一切免谈。


  中国共产党已经认识到社会主义的终极目标与当前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之间的巨大差异,做出了“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初级阶段”的科学判断,由此确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国企改革实践中,通过抓大放小和战略重组,把国有经济收缩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领域,收缩在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资源和公共服务领域。并让出了绝大部分的市场容量和空间,让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充分竞争和发展。同时,通过不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力争使之成为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微观实体。因此,国企改革的方向和底线必须与“社会主义的”终极目标相一致。任何关于“对国有资产实施公平有效的私有化”的观点以及变相的做法,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背道而驰。


  第二,必须明确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在本质上的不同。


  在一般资本主义体制下,生产资料主要归私人所有,市场的主要盈利空间被私人资本占据,及至被垄断资本占据。作为资产阶级“守夜人”的政府,为了维护社会的有效运转,在一些私人资本不愿意进入的行业,在一些带有公共服务性质而不宜由私人资本掌控的领域,通过兴办国有企业来弥补市场空缺。当这些行业和领域有利可图而私人资本愿意进入,或者政府认为适宜让私人资本进入的时候,也会适时地实施所谓的“私有化”。因此,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更多地带有“国有公共机构”的性质和功能,只不过是借助于“企业”的形态而存在。


  在一般社会主义体制下,生产资料主要归全民所有,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要大大高于资本主义社会。国有企业一般都要以盈利为目的,这样才能通过国家的二次分配,实现劳动成果最大化地归全民所有。当然,政府对那些私人资本不愿意进入的行业,以及带有公共服务性质的领域,理所当然地要承担起责任。因此,不管是理论上还是事实上,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应该明确区分为两大类:一类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国有企业一样,带有“国有公共机构”的性质和功能;第二类是广泛存在于各个行业和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它们以盈利为目的,更多地带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和功能,以纯粹的企业形态而存在。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了适应现实生产力水平,为了最充分地调动社会资本的力量来发展社会生产力,除了带有“国有公共机构”性质和功能的企业必须保持国家所有以外,在一般竞争性行业和领域,带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性质和功能的国有企业可以有限度地主动让出部分市场盈利空间。这个“让出”的比例多少才合适,这个底线在哪里,我们可以根据现实情况来进行动态的调整和厘定,但是绝对不是无底线的、彻底的。


  事实上,在很多资本主义国家,除了那些私人不愿意进入和带有公共服务性质的行业和领域,政府在许多自然垄断行业、资源垄断行业和一般竞争性行业和领域广泛存在。德国、法国、英国等欧洲国家,尤其是人均国民收入居世界前列的北欧国家,以及亚洲的新加坡等国家,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一直占有相当的比重。遗憾的是,有些人故意对此视而不见,将两种性质和功能的国有企业混为一谈。我们的国企改革方向不能以资本主义国家乃至个别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为参照系,所有关于“国有企业只需要在公共服务领域存在”,“市场经济要求国有企业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的观点,都不符合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存在的目的。


  (本文章摘自3月27日《南方日报》)